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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鼎铭吴立伟律师拆解:如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打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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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鼎铭吴立伟律师拆解:如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打成无罪?

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的无罪辩护

吴立伟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国家铁路总公司与某省ZF共同批复《关于新建铁路环线及相关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在批复划定的土地范围内修建铁路,被告人谷某经营的养殖场在红线内,需要对此进行征收拆-迁。

2021年9月,区ZF征收办向谷某送达《价格评估(预评)估价结果分户报告单》,补偿问题一直未协商一致。市ZF多次督促区尽快解决铁路环线征收拆-迁问题,2023年3月22日,区ZF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3月25日向被告人谷某送达,28日相关人员将养殖场内700余头生猪装车 强制拆除谷某经营的养殖场,区ZF于当日将拆-迁地块交付铁路施工单位。

针对拆-迁行为不服,谷某于2023年5月18日向市ZF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撤销《征-地安置补偿决定书》,市ZF于2023年7月6日作出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区人民ZF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此前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此后,区ZF也一直未作出《征-地安置补偿决定书》,也未就拆-迁补偿问题与谷某进行协商。

2024年3月,铁路施工单位开始在被告人谷某拆-迁的地块内施工,2024年6月,被告人谷某多次习惯性的将汽车停放养殖场原停车位置,区ZF以谷某停车妨碍施工单位无法进出影响施工为由,指令公-安分局于2024年7月2日,将谷某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刑事拘留。

二、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谷某系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从事生猪养殖,其在经营期间,区人民ZF对该公司的场房等设施进行征收拆除,用以修建铁路环线项目,2024年3月,铁路环线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同年4月至6月间,谷某多次将别克轿车一台停放在位于施工场地的施工便道上,导致施工车辆无法进入,造成施工方无法施工。经认定,谷某于2024年6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的阻工行为造损失共计人-民-币618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出于个人目的,阻碍生产经营,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财产损失,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律师辩护思路

辩护人吴立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谷某,查阅卷宗材料,精-准的推定出控方的定罪逻辑有二,一是养殖场被强-制-拆-除后原所-有人无权继续在原位置停车,停车即违法,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出入现场进行施工即构成犯罪;二是强制拆-迁被市ZF确认违法,但施工单位施工并不违法,行为人妨碍施工造成损失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针对上述定罪逻辑,辩护人充分运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相关知识,从法理、情理等多-维度进行了无罪的论证,同时从司法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的高度进行论证,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一致认同,最后,公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谷某的起-诉。

四、FY裁定结果

FY认为,JCY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准许JCY撤回对被告人谷某的起-诉。

 

后附:

1.辩护词

2.补充辩护词

3.刑事裁定书

4.起-诉书

 

谷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谷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谷某本人同意,指派吴立伟律师担任被告人谷某的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谷某委托后,详细地查阅了卷宗,并对案卷材料及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本律师结合相关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掌握,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定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成立,现作如下论述: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就谷某养殖场拆-迁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谷某阻工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2023年3月28日,因谷某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区ZF强-制-拆-除谷某经营的养殖场。

2023年7月6日,市ZF作出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区人民ZF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根据刑事侦查卷宗第四卷第-15页,2022年9月3日-批复的《自然资源部关于铁路环线及相关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在2023年7月6日市ZF做出的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已经将对被告人谷某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撤销,也就说明针对案涉土地尚未进行补偿安置,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在案涉土地施工并非合-法施工,由此,被告人谷某阻碍违法施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二、谷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动机具有正当性,而非《刑法》第276条规定的动机。

根据刑事侦查卷宗一卷第-18页,被告人谷某的供述:问:“你为什么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取将车停放在施工现场的方式?”答:“没想走司法程序,我不知道ZF这么玩儿。”问:“在2023年10月份的时候,公-安机关已经对你进行行政拘留,已经告诉你这种方式不合-法,为什么还要用这种方式?”答:“,因为国-家已经三令五申不可以强拆、抢猪,把我有证房屋拆除,所以我就已经不相信ZF了……”

刑事侦查卷宗一卷第21页,被告人谷某的供述:问:“协商无果之后你就将车停放在施工地点了吗?”答:“强拆之后,我就把车停在那个位置,那个位置是我原来养猪场的位置。”问:“为什么一直将车停放在施工地点附近?”答:“1、我要保护我的合-法财产,2、那个地方得有人看着,人得有地方待着。”

在征收过程中,市ZF已经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施工单位在谷某承包的土地上施工,谷某阻拦施工的行为虽有不妥,但也是基于此前区ZF、镇ZF对其的种种行为失望,谷某的阻工行为应当认定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其行为动机具有正当性。

三、谷某未实施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

谷某将自己的车停在了虽被区ZF违法强拆、但未丧失合-法使用权的原来停车位置,并未停在其没有使用权的其他施工地点,更未对施工方实施任-何妨碍、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停车行为依法不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从证据角度评价,本案证据并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谷某的阻工日期,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谷某阻工具体的时长。

刑事侦查卷宗第-一卷第27页陶某陈述:问:“谷某一家什么时间阻工的?”答:“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1日、2024年4月14日、2024年4月20日、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17日、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第28页,问:“你讲一下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30日谷某一家是怎么阻工的?”答:“……从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日都在阻工,每日阻工的时间从我们开始上班到我们下班,都是以这辆别克车横停在路基上不让我们运输车辆过进行阻工。”

证人韩某、杜某鹏证人证言,均回答被告人谷某于2024年3月26日至4月20日期间,多次进行阻工,对于2024年6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谷某是否阻工并未陈述。

根据阻工现场照片及阻工现场视频,也仅能看出谷某在相应期间将车停放在施工现场,但并未有其他实物证据证明其停放时间长短,时间长短关乎是否能够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罪追诉金额,本案中并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认定阻工损失金额证据不足,尚不能确定损失金额。

1、《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聘请程序不符合规定,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刑事侦查卷宗第三卷第-177页《鉴定聘请书》,2024年7月25日公-安分局作出《鉴定聘请书》,聘请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对本案阻工损失情况作出鉴定。刑事侦查卷宗第三卷第-184页,鉴定报告作出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鉴定公司接受委托后,同一-天该鉴定公司便出具共计53页的《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辩护人有充分理由怀疑该份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鉴定依据不充分,计算方式错误。

(1)《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中所涉及的损失统计全部为中铁十五局单方作出,难以证明实际发生情况。

辩护人查询案发地区2024年6月22日至6月30日天气情况,其中2024年6月22日,天气为中雨转小雨;2024年6月23日,天气为中雨转小雨;2024年6月24日,天气为小雨转多云。《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中未考虑天气降雨无法施工的情况,仅依据施工单位中铁十五局单方作出损失统计便将该部分损失纳入阻工损失,明显不合理。

(2)《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机械设备损失按照暂定价计算日租金无依据。

刑事侦查卷宗第三卷第-187页第四条第-一项机械租赁费损失,其计算方式为“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运梁车、架桥机租赁合同和延长合同期限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中将原合同履行期限自原终止日期2022年2月25日起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总天数949天,原合同金额309.72万元不变,计算日租金。阻工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6月30日,总工期为9天,计算相应租赁费用。”第215页,《运梁车、架桥机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第三点约定:“租金以完成实物工程量的方式计算,暂定合同含税总价3097210元。”根据《运梁车、架桥机租赁合同》可知,该机械租金是按照工程量结算,并非按照租赁时间计算租金,而鉴定报告中计算机械损失依据为按照暂定合同总价计算日租金,于法无据。

(3)《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编制内容中并未有关于人工费计算标准,相关依据均来自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也未提供转账记录、劳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性存疑,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该鉴定报告编制过程并未体现工人工-资标准,无任-何参照依据,工人工-资发放的真实性存疑。工程中虚订合同情况并不罕-见,有些是为应付建-设-部门所拟定的,工-资的发放应当以实际发放的为准,但鉴定报告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作为参照依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4)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内容确定误工损失,在《工程误工赔偿造价鉴定》内容以及计算方式有误的前提下,依然确定误工金额,此认定方法不科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区发展改-革局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第-二条价格认定依据第八项“某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误工损失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据错误的鉴定结论得出,此认定方法不科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本案是因区ZF违法强制拆-迁而施工方违法进入现场施工,谷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所引发的,如果区人民FY判决被告人谷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就等于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坐实了一起ZFlanquanqiya百姓的实例。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推进下,我国正在逐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法治ZF,而区ZF未依法行政,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强制拆-迁的法治要求下,仍然强制违法拆-迁,并违法强行进入现场施工,这种行为与社-会-主-义法治严重相悖,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踏。如果区人民FY判决被告人谷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就等于将区ZF的违法行为助力推向更严重、更危险的境地。试想,如果本案公诸于众,评-论-区将会是怎样的场景,会不会骂声一片。如果出现这样的场景,区ZF能否受得了?即使区ZF能顶住民众的愤慨和谩骂,市人民ZF会不会坐视不管,市ZF若是也坐视不管,省人民ZF会不会容忍其下级人民ZF因违法行政引发全国民众的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就算省人民ZF也本着地方保护主义护-短,中-央人民ZF会不会容忍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有这种破坏法治、损害ZF形象的行为和事实存在?

党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一再强调,对任何案件的判决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试问,本案如果判决谷某有罪,不消说上述三个效果的统一,就是任-何一个效果都未实现。

如果本案判决谷某构成犯罪,中级人民FY二审会不会再继续为了维护区ZF的违法行为而维持原判,即使二审维持原判,那么通过申诉,我就不相信省高-级人民FY直至最-高人民FY没有任-何一-级FY能纠正该错误判决。如果走至那一步,不但是区ZF的违法行为没有被合-法的外衣所保护,反而会牵涉到本案的司法机关。我不希望案件走到这一步。

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此致

某区人民FY

 

辩护人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立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谷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

补 充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举示的新证据及本次庭审情况,就被告人谷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发表以下补充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定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成立,现作如下论述:

一、从证据角度看,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谷某行为犯罪成立。

(一)根据现有证据,仍然无法证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合-法性。

即便铁路施工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仅需要批复备案即可施工,但《关于开工建设铁路工程的批复》时间为2011年8月6日,《工程开工申请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而《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铁路及相关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的批复时间为2022年9月3日,案涉铁路工程开工时间在该批复之后,当然应当遵照该批复执行,但施工单位未遵守该规定,违法强拆后即时进场施工就是违法的。

(二)鉴定机构仍然未对审-计金额计算依据作出充分说明,因此,本案的生产经营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施工现场阻工人机损失审-计说明》中,关于人工损失计算方式无依据,在施工单位未提供相应人工工-资实际发放银行流水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当地市场价或定额计算人工工-资,而该说明中表述计算方式为“按照施工单位提供人员工-资表,扣减50%岗位工-资计算人工工-资。”该计算方式无依据,不应当作为本案证据。

关于机械损失部分,该情况说明也未充分说明审-计金额的计算依据,此前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词》中已经充分论述原因,在此不做赘述。

二、从实体上讲,本案认定被告人谷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严重违背法理和情理。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本案的进场施工如前所述是违法的,如果这种情况下仍然认定谷某犯罪成立,《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铁路及相关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就成了一纸空文。

(二)对基于违法强拆而获得的进场条件下的施工,即使有所妨碍甚至阻止,也不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1、法理上讲,任-何合-法权利都不应当因为违法行为而被剥夺。当这种合-法权利被违法行为暂时妨害或者剥夺后,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仍然存在,仍然可以行使权利或者通过一-定的行为保护、维护权利。

本案中,谷某的养猪场被违法强拆,这一违法行为虽然导致谷某的对物权消失,但他经ZF批准的对该区域的使用权并不因违法强拆行为而消失,他在自己有合-法使用权的区域停放自己的车辆,怎么就犯罪了呢?不但不应当构成犯罪,连一点点法律都不违反。

按照本案的定罪逻辑,如果老百姓唯-一的住宅被违法强拆了,无家可归,在原址宿天席地,也一-定要被警-察抓去坐牢了。这岂不是逆天的笑话?!

按照本案的定罪逻辑,某人的财物被抢了,就只能报-警,在等待警-察出警期间,只能眼看着歹-徒大摇大摆的脱离,如果该某人当时直接与歹-徒搏斗,抢回自己的财物就是抢-劫,把歹-徒打伤了就是故意伤害,因为按照本案的逻辑,警-察会对该某人说:“他抢你的东西你可以报-警啊,为什么要自己抢回来?”

不用说是法律人士,就是普通老百姓都会毫无疑问的认为上述两个假设情形的处理逻辑是错误的,甚至是荒唐的。这就证明了辩护人前面所说的既是法理,也是情理。

2、在被违法行为侵害或剥夺的合-法权利上,再设定任-何违背权利主体意志的其他权利,都是违法的。

本案,强拆行为业经市人民ZF确认为违法,因此,以该违法行为为前导的后续一-切行为都是违法的,更何况进场施工违反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铁路及相关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的要求。

按照本案的定罪逻辑,虽然强拆违法,但进场施工并没有被确认为违法,甚至以这是国-家的工程的“高度”来打击在此停车的谷某。辩护人还是通过生活中老百姓都能懂并接受的实例,来说明违法行为的后续行为都违法,进而释明该逻辑的荒谬与违法。某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偷,不抢,不强-奸,试问,主人可不可以阻止他进入,可不可以轰他出去,甚至可不可以使用暴-力将其驱逐出去?答案显而易见。但按照本案的定罪逻辑,警-察会说,人家虽然非法侵入你家住宅了,但人家没干违法的事啊,就是到你家看看,或者休息一会,你干嘛把人家轰出去甚至还使用暴-力?这个逻辑荒唐不荒唐?

3、不能将违法强拆与进场施工割裂开来,二者是侵犯谷某养猪场合-法经营权和获得合理拆-迁补偿款权利的共犯,只是分工不同,违法强拆是为了进场施工。

按照本案的定罪逻辑,违法强拆你可以去诉讼啊,人家施工方又没拆你房子,你凭什么阻止人家施工?按照这个逻辑,为了更容易得逞和逃避法律制-裁,抢-劫一-定要起码两个人来共同实施,一个人抢完就跑,另外的同伙出来妨碍甚至阻止被害人去追捕。被害人如果反抗甚至将同伙打伤,警-察就会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跑的那个人抢的你东西,又不是这(几)个人抢的,你去找抢你的那个人啊,凭什么打其他人?

上述论证可见,本案从程序上看,认定谷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实体上,如果认定谷某构成犯罪,违背法理、情理。恳请司法机关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民心负责,对良心负责的责任心,客观公正的处理本案。以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此致

某区人民FY

  辩护人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立伟  李京昭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