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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话保险

前言2020年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随着确诊人数、重症人数、死亡人数的不断攀升,人们从恐慌中逐渐冷静下来,在配合居家隔离、减少出行的同时,开始思考风险控制和保障。在疫情期间,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也响应和配合全国的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发布了一系列政策、通知等指引性文件,以规范保险行业,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结合各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及多年从事保险法律事务的经验,向读者介绍一下疫情防控期间保险行业的一些变化,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健康险健康险,是指针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类。其中,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产品信息库对人身险产品的具体分类,医疗险细分为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疾病保险细分为重疾险、防癌险和其他险。

疫情爆发以来,各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推出了一些短期健康险产品,然而随着疫情的发展,短期、专项健康险产品远远无法满足需求,这对保险行业健康险产品设计、条款制定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针对这一趋势,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深入分析消费者真实保险需求,进一步增加保险产品供给。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严禁将保险产品扩展责任宣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所以,对于保险公司,应在符合产品开发规则的同时,科学评测保险风险,合理设计保险产品,全面考虑相应的投承保方式和理赔方式,以做到在高效理赔赢得良好社会口碑的同时,亦能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对于保险消费者,应着重考虑自身保障需求,理性选择保险产品,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内容和免责事项,切勿盲目选择低保费、高保额但与实际需求不符的保险产品。

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以,一般来说,人身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疫情期间,所有人都在关心疫情的发展及对人身造成的危害。很多保险公司也响应监管部门的号召,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责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快理赔。

在疫情期间,很多人都会问到一个问题,感染新冠肺炎属于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被保险人受到的伤害只有符合这四个条件才能被认定是意外伤害,否则保险公司有权对其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拒绝赔付。新冠肺炎虽然是因病毒感染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但总的来说,新冠肺炎属于人体疾病,并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范围。

但是,日前,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所以,虽然新冠肺炎疾病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但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方式服务消费者,为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理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财产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企业财产险,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财产险是从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保险责任、充实保险内容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是以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存放在相对固定地点,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与企业经济利益有关的财产为主要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针对高危行业的企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下落不明情况,应当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

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政府要求企业加强新冠肺炎防控,慎重复工,导致部分企业收入降低;消费者减少外出,也会对餐饮业、零售业和旅游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银保监会发布了多份文件,督促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设计新险种、扩展承保范围、开放绿色通道等。例如海南省就推出了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

海南省的这一综合保险无疑为参保企业的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从保费结构不难看出,这一险种更多是配合政府为稳定本省企业经济发展,针对本省特点和需求而设计的产品。由于本次疫情突然爆发,该产品的设计必然未经过精算,并不能合理控制风险,因此该险种的覆盖面也只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但作为企业也不要对保险失去信心,本次疫情对保险行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省份也已经迈出新步伐,各保险企业会逐渐顺势而为,推出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保障的险种。

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旨在替代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责任。本次疫情期间,很多企业相应主管部门的防控号召,延迟复工,或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现有技术条件,在家中在线办公。那么,在家办公时发生意外或猝死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做了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疫情期间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此通知在认定工伤时,仅限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新冠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职责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所以对于普通的企业员工和普通的企业岗位而言,新冠肺炎属于疾病,显然不在工伤认定的范畴之内。

而普通在家办公的企业员工,是响应国家全民抗疫的号召,是企业认可的工作行为,虽然是在家办公,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发生猝死的,也应视同工伤。

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基于工伤,理赔的前提是造成伤害的事故属于工伤的范畴之内。本次疫情导致的伤害,除特定人员外,均不属于工伤,不在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同时企业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应关注附加条款和免责条款,以确保本企业员工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职业类别。

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即机动车辆保险,它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车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疫情期间的车辆保险也发生了一些变化。2020年2月10日,银保监会财险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车险续保提醒工作,完善线上续保技术支持,优化简化续保流程,加大电子保单推广力度。同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优化承保理赔服务流程,加大线上服务力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不断提升车险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部分车险业务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处理。疫情的出现,对于传统保险公司网络应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至今,疫情仍在肆虐,战“疫”当前,为确保为保险行业所有企业的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团队也启动灵活办公模式。我们将持续通过邮件、电话、微信、视频等手段为所有合作伙伴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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