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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全流程重点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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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全流程重点合规审查

【立项环节】

综艺节目模式不受法律保护

就算是“独创”的节目模式,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维权案,是从商标侵权的角度出发,而非对节目模式的保护。“好声音”运营公司,在全球进行了商标保护。独创综艺模式,需进行备案。

图:“好声音”商标的全球保护

 

【承制环节】

《投资协议》纠纷是最易发生的争议

1.投资条款:建议可由主要投资人间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比例。关键:若投资不能按约出资(没钱了或者反悔了),如何对已出资部分的处理,可选择按照实际出资确认出资比例,也可以约定免除投资人资质,已出资款不退还等,同时对此约定违约责任。明确约定与垫资的区别(如约定保本的投资等,不可取),垫资在司法实践中被定义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偿还。建议设立项目共管账户。

2.亏损责任承担条款:本条款是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在亏损或无法达到预期的情况下,明确各投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如我团队办理的一起“电影投资合同”纠纷中,基于各方证据,法院很难查明造成亏损的过错方,从而直接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责任,这就对部分投资人很“不公平”。

3.投资人负责事项条款:最好确定一位投资人作为项目的主控方,负责聘请制作公司,制定投资款的请款、审批、使用程序、审计等程序。对于其他投资人,可考虑给予一定的监督权利。如部分投资人可带来相关资源,如承诺拥有发行渠道、可聘请知名导演/演员等,建议书面约定上述承诺,并约定违约责任。对于项目实施超预算,各方投资人可提前约定处理方案。针对一些不能直接体现在账目上的花销(买流量、公关费等),建议提前商议结算方式与财务归类。如我团队办理的一起“电影投资合同”纠纷中,“买流量”的花费,因无法体现在合规的记账中,被视为相关方无法证明的合理花销,故对其他投资人承担过错责任。

4.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投资人之间对于综艺节目成果或其中可独立使用的作品、综艺节目名称等申请的注册商标,投资人间应约定归属。如上文,申请注册商标是保护综艺节目的最有效、最直观的途径。同时,为适应互联网互动而设计新颖的“花字特效”,也是商标保护的对象。

图:一些有趣独创的“花字特效”, 可以注册商标

5.发行回款条款:本条款是司法实践中又一引发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第一种方式为各方直接按投资比例;另一种方式为考虑各因素后约定分配比例。关键:发行回款可分配基数的确定,是司法审判中的焦点。同上文我团代理的案例,投资款的使用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与结算,导致无法确定“纯利润”,并作为分配的基础。若没有设立共管账户,则必须要掌握回款信息,避免被转移或挪用。所以,能够掌握回款信息的发行人、制片人往往是关键。我团队常办理的一类纠纷就是对发行回款的“追债”。

 

《制作协议》尤其重要考虑的条款

1.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1)成果归属:综艺节目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应明确约定我方享有综艺节目全部完整的著作权。对综艺节目中独创的音乐、舞蹈、演说、艺术作品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亦享有著作权。相关表演者,享有对单独作品的表演者权。

(2)使用许可:制作公司应保证制作中所使用的背景音乐、舞蹈、文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获得合法授权。该授权可以是制作公司本身已与相关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建立合作,也可是协助我方及其他投资人获得相关授权,并考虑到后期宣传与发行,获得一些列相关的授权,如信网权、广播权、复制权等。

2.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与成品交付条款:常见纠纷为综艺节目发行前泄密,泄密方式包括成品过程中被拷贝。比如著名案例:“走版”《悟空传》商业秘密案。

3.其他条款:一般制片公司相当于“总包”,把部分具体的项目“分包”(如场务、服装道具、后期制作等),所以应重点关注与审核“分包”的质量,建议投资人与“分包”直接签订协议约定。

《演员聘用协议》外的背景调查

在互联网时代,演员言行非常容易被发酵,导致影响发行。如我团队办理的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中,聘用演员因表达“不正当言论”,导致制片方不得不采取换脸、重拍等措施,进而导致推迟发行半年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补拍花费等)。因此,演员的背景调查(口碑、国籍等,尤其是“网红黑历史”)非常重要!重要!重要!

《广告植入协议》约定与执行的差异

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一般为协议约定与实际展示的不同,建议在后期制作时与广告主再次书面确认。

图:装置、布设、台词、展示时间等, 都是植入广告应明确约定的内容

【发行环节】

《发行协议》的重点关注

1.传统的发行模式为分账发行、买断发行,保底发行近些年使用较多的发行模式,可考虑。保底发行条款的法律效力相对确定,保底条款有效。保底发行合同应注意的关键点:发行人的计入时间:若在项目启动前就加入,则发行人承担风险较大,其要求后期利益就较大,反之亦然。保底条款:综艺节目不同于影视发行于院线,故应对发送渠道明确约定,并综合项目成本、发行档期、宣发力度等因素确定保底金额。宣发成本条款:详细约定宣发成本的构成并监督(物料成本、广告位、地面活动、各平台流量、推广曲制作、公关等),避免笼统约定,司法实践需对争议宣发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举证与说明,法官裁量自由较大。若采取分账发行,注意“宣发不作为”。

2.应急预案:针对特别情况的发生,建议提前商议预案。如疫情突发、政策调整、舆论危机、负面新闻等。

衍生开发

丰富多彩的二创开发,是IP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多元途径,建议在发行中就二创开发进行约定,不容忽视。

以上,是我团队对综艺节目合规审查中,对于最常见风险要点的梳理,同样也适用于其他文娱项目。纵横不出方圆,万变不离其宗。

 

北斗鼎铭知识产权业务部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同时具备商标代理资质和专利代理资质的大型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机构。北斗鼎铭设有知识产权业务部,由多位从业30余年的专家型律师带领,集合众多优秀律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多维度的知识产权综合性法律服务。业务范围覆盖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域名、植物新品种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

北斗鼎铭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为孔鹏律师,副主任为咸飞、公为良、赵乃义律师,秘书长为王茜律师,李鸿鹏、童晓琳律师为特别顾问,目前知识产权业务部成员有26位律师。联系电话:13126676887、010-64789100

 

律师简介

 

 

 

 

咸飞律师,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队成员均具有相关行业、机关单位从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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